头条 政策

日本:不会禁止首次代币发行,投资性项目将受金融法管制

single-image

11月26日,日本金融厅召开第10次加密货币交易所研讨会。这也是本月的第三次会议,对于这一从今年3月以来定期举办的会议来说,最近的会议日程愈发紧密,这也体现了日本金融厅迫切寻求解决问题的态度和待解决问题的现实程度,越是现实的问题越是亟需解决。

本次研讨会就“进一步审查与ICO有关的事项”展开讨论,并将目前关于ICO的论点进行整理。

会议提出,ICO金融监管的基本思路在于,基于存在众多欺诈案件,在适当要求投资者对自身负责的同时,应建立一定的规定,保护投资者并确保适当的交易,而不是禁止ICO。

会议认为,有价证券与ICO发行的代币一定相似性,具有流通程度高、信息不对称等共同特征,可以作为ICO监管的参考。

另外,基于其非面对面、通过网络及电子等方式出资的特征,iCO监管也可参考投资众筹等监管制度规定。

Bianews对本次会议资料进行编译,提取了会议讨论内容:

金融厅会议资料显示,虚拟货币被大致分为3类:

  1. 不存在发行方的虚拟货币
  2. 存在发行方的虚拟货币
  3. 存在发行方并且承担分配未来事业收益等债务责任的虚拟货币

1和2能够对应《资金结算法》的结算规则,而3可以对应《金融商品交易法》这一针对投资制定的规则。

而基于本次会议提出的ICO管理基本思路,会议对有投资性的ICO的提出了如下规则:

  1. 为了消解发行方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应具有持续性的信息公开公示系统。
  2. 为了防止欺诈事件,在发行方自律基础上,应具备上币交易所等第三方参与的监督框架。
  3. 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能力、经验不同,对流通范围等投资选项设定不同门槛。
  4. 为确保交易行为公平公正,应具备对虚拟货币流通场所的提供者进行监督的框架。
  5. 为了建立和完善这样的框架,会议认为应参考现有的有价证券等相关规则,基于金融商法和ICO的特征,对规则进行考量。

适用于投资规则的ICO

会议资料显示,通过法币购入,或通过虚拟货币购入但实质上被视作以等价法币购入的ICO,需要投资相关规则管制。

会议认为,对于具有投资性的ICO,在使用法币或虚拟货币购入的情况下,按照《金融商品交易法》,适用于集体投资方案持股规则。

然而,集体投资方案是默认所持股份不流通的,而ICO则具有很高的流通性,因此会议认为应进一步探讨以流通性高为前提的规则。

此外,关于具有投资性的代币,由于其广泛流通的概率更高,因此适用于对有价证券的规则,对此的探讨也正在整理之中。

关于信息公示,应对应公募、私募等ICO性质建立信息公示规则。

会议还讨论了,实际上在进行ICO时,是否应设立类似IPO中的保荐机构的制度对ICO公司进行辅导和财务状况的彻查,并且在ICO发行方自主募资的情况下,是否应设置业务登录注册制度。

ICO的广告和引诱投资行为也成了会议讨论内容,日本目前对网络上的ICO广告并没有特别设规,研讨会成员认为,首先应唤起一般投资者对ICO高风险的意识,也有人提出“对于通过网站关联进行投资引诱的行为,还应该追加拦截性质的反复确认”。

此外,ICO欺诈案件数量较多,会议资料中的调查报告显示,78%的涉ICO项目有诈骗案件有关。

因此,还有人提出应参照“未公开股份的投资引诱应仅限于适格机构投资者”的规则,限制其对一般投资者的广告投放。

适用于结算规则的ICO

会议讨论也涉及了适用于资金结算法中的虚拟货币规则的ICO。

金融厅资料显示,包括ICO发行的通证在内,只要是存在发行方的虚拟货币,就适用于结算资金法中的虚拟货币交易业规则。

会议还提出,交易所在上币时,应将发行方的相关信息,发行方对虚拟货币持有者是否承担责任义务和发行价的计算依据等提供给客户。

此外,交易所在提供代币交易服务时,除提供情报之外,还应特别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所贩卖代币均为没有安全问题的币种。

日本虚拟货币交易所协会则正在建立关于ICO的自律规则。协会认为,关于适用于资金结算法中的虚拟货币相关条款内容的ICO代币,应规定其对象的门槛,其实现可能性的审查义务,以及贩卖开始时与结束后的信息提供义务。

关于结算规则与业界团体的自律规的部署则将同步进行。

ICO投资者应自己承担责任吗?

金融厅的资料中显示“应适当要求投资者对自身负责”,而会议上也有人提出对ICO的投资一定程度上属于应自己承担的责任,出现了“连那些为了利益而躲避着国内法律的保护去购买代币的人也要保护吗?”,“说到底有多少真正的一般人在买呢,难道不是特定的投机者在买吗?”,“资源有限,不应该过度使用金融厅的资源,应贯彻投资是投资者自身的责任这个原则。”等声音。

结语

除上述内容之外,会议中还提到了“适用于投资规则的ICO,其投资性质应如何判断”“投资规则与结算规则之间,是否会产生规则的冲突”等问题。

会议提出,从ICO现状来看,代币设计的自由度高,具有各种各样的属性。但从被报告的实际情况来看,首先ICO几乎没有被有效利用的事例,利用现有的规制对投资者保护不足的弱点,漏洞百出的白皮书和诈骗案件也很多。

在这一基础上,对ICO相关投资的金融规制是必要的。

会议认为,通过法币购入,或通过虚拟货币购入但实质上相当于法币购入的ICO,需要投资相关规则管制。而关于信息公示规则,什么样的内容是应该公示的,是否应设置ICO特有的公示项目等,均在讨论范围内。

为防止诈欺行为或投资者权益不明确等现象的发生,对ICO发行方应设立财务审查和业务考察制度。

此外,还应对一般投资者的广告投放进行限制,参考此前讨论对交易所设立规制。

You may also like

post-image
加密货币

为什么是 NFT而不是 DeFi,将 Ethereum 带入主流?

你在网上几乎不能不读到关于 NFT 的信息。NFT 代表了稀缺数字艺术的可证明所有权,它们正在风靡全球。名人正在铸造他们自己的 NFT,朋友们在左右推销他们的项目,每天都有新的平台公布。我的一些朋友本来对加密技术毫无兴趣,现在却问我:” 嘿,你觉得 NFT 怎么样?” 他们...
post-image
市场

揭秘Coinbase的7段往事

周三,Coinbase在万众瞩目下如约登陆纳斯达克。 过去,Coinbase在安全和监管上一直保持谨慎态度,给人留下专业且保守的形象。然而,这种形象跟Coinbase早期的口号“run through brick walls(穿越阻碍)”相去甚远。 与今天的形象不同,Coinbase的早期运作充满...